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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并购仍然是有操作空间的,主要在于中国资金的意愿,但目前大家对于美国的监管审查顾虑重重,中美关系的走向又有变数,所以大家还是选择观望。今年我的业务量明显下降了,早期投资项目还是挺多的,基本就是几百万到上千万美元的规模,我想这种滞缓的趋势短期内不会改变。”孙川说。
“我们主要是投资集成电路的,逻辑就是做海外投资然后引入中国,之前储备了几十个美国项目,现在都停了,都去看欧洲项目了。对于我们来说,美国现在完全没有办法投资,可以说被锁死了。”国内一位不愿具名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经理对21世纪经济报道感慨。
多种统计口径的数据都纷纷显示,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中资对美国的直接投资呈现大幅下降的趋势。路孚特(Refinitiv,原汤森路透金融与风险业务)向21世纪经济报道提供的数据显示,在中资跨境并购的高峰期也就是2016年,美国是中资第一大海外并购目的地,其中高科技在所有行业吸引中资最多占比近24%,当年披露的并购总规模近145亿美元,这一数字在2017年下降至了19亿美元左右,而今年迄今的规模仅不到7亿美元(6.888亿美元)。
而同时,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针对27个行业的试点计划在11月10日开始生效;此外,11月19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署(BIS)在11月19日对外公布了拟制定的14类新兴和基础技术的出口管制清单,就这些技术的出口管制面向公众征询意见。
那么怎么理解上述提及的14类新兴和基础技术及27个行业?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第一个数字即27个行业指的是外商投资的标的,一旦涉及这27个行业相关的关键技术的生产、设计、测试、制造或开发,那么即使外资不会获得对标的的控制权,也必须要向CFIUS申报;而后一个数字即14类新兴和基础技术,一旦被列入为出口管制清单,就会被认定为关键技术,那么外商在投资和这些技术相关的标的时,也需要接受CFIUS的审查,即意味着关键技术的范围被扩大。
具体来看,美国商务部公布的14类技术包括生物技术、人工智能(AI)和机器学习技术、定位、导航和定时(PNT)技术、微处理器技术、先进计算技术、数据分析技术、量子信息和传感技术、物流技术、增材制造(例如3D打印)、机器人、脑机接口、高超音速空气动力学、先进材料和先进监控技术。
一方面,分析指出,出口管制清单的扩展必然会影响贸易进出口,“这个规定是限制高科技的、芯片,或是AI也好,限制这些产品的出口或者出口的时候要加强审批、监管的流程,我觉得后面这个规定可能会整个对国际贸易带来挑战和障碍。”奋迅·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昊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
但影响不止于此,14类新兴与基础技术的出口管制还将影响对美国的外商投资。
据美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川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在去年草案当中,美国政府将这个清单放进了《外商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当中,当时要求,如果美国的公司往境外去对知识产权进行注资或者是将知识产权许可给合资公司,那么就会触发CFIUS的审查,但这遭到了美国商界的强烈反弹,妥协之下,政府决定将这一部分放进了《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ECRA)当中。
孙川表示,这么做的目的是依托于美国既有的出口管制框架,来对新兴与基础技术进行管制,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署(BIS)本来就有一个出口管制的技术名单,针对一些国家实施禁运,对于其他的国家就采取出口许可的方式来根据条件要求做出口申请。
“FIRRMA和ECRA出来之后,要求美国商务部牵头其他的政府部门来定义究竟哪些是新兴与基础技术,那么BIS最近公布了14类具代表性的技术来征求公众意见,这和外商投资的关联性在于,一旦这些技术被列入为新兴与基础技术,那么这类技术就会被认定为关键技术,那么相关的外商投资就必须要接受CFIUS审查,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可以说达到了一箭双雕的效果。”孙川对21世纪经济报道说。
上述清单于11月19日公布,公众意见征求期为31天。
相较尚未形成定论的上述清单,覆盖27个行业的CFIUS试点计划已于11月10日起开始生效。据美国财政部此前公布的信息显示,27个行业主要包括飞机制造、飞机发动机及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氧化铝精炼和原铝生产、滚珠轴承制造、计算机存储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制造、导弹与航天器制造、导弹和空间飞行器推进装置和推进装置零部件制造、军用装甲车、坦克和坦克部件制造、核电发电、光学仪器和镜头制造、其他基本无机化学品制造业、其他制导导弹和航天器零件及辅助设备制造业、石化制造业、粉末冶金零件制造、电力、配电和特种变压器制造、原电池制造、广播电视广播和无线通信设备制造、纳米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铝的二次冶炼和和进化、搜索、检测、导航、制导、航空和航海系统与仪器制造,半导体及相关器件制造业,半导体机械制造、蓄电池制造、电话设备制造业、涡轮机和涡轮发电机制造。
和CFIUS以前的流程相比,一大变化就是对于一些外商投资来说,意味着从自愿申报转变为了强制性申报,CFIUS的管辖范围得到了大幅扩展。
据孙川介绍,针对涉及上述27个行业关键技术的外商投资,如果标的公司涉及相关关键技术的设计、制作、开发、测试、生产和制造,那么即便外商不会获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即被动投资,即获得股份低于10%、没有董事会席位的投资),仍将需要接受CFIUS的审查。
“如果外国投资者涉及试点计划中提及27个行业的标的公司,即便是被动投资,但若符合以下的任一情况,就意味着需要做一个强制性申报。”孙川说。
其一是拥有美国企业所拥有重大的非公开的技术信息,也就是设计、制作、开发、测试、生产和制造关键技术所必要的信息;第二种是在标的公司董事会或者说同等管理的机构拥有董事会席位或者是观察员席位,或者说有一个董事提名权,第三种是有权力参与美国标的公司和使用开发或者说取得或者公布关键技术的重大决策权,也就是说有权力影响公司有关关键技术的决策权。
若外国投资者拥有上述任何一种权力,就需要对CFIUS做强制性申报,“一种是5页纸以内的简易申报选择,一般30天内会得到答复;另一种就是去执行正式的申报流程。如果没申报,一旦被发现最高可被罚相当于交易价值的罚金。”孙川说。
另外,上述试点计划涉及的27个行业针对的是关键技术领域的外商投资,FIRRMA还囊括了对关键基础设施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外商投资。
“对美并购仍然是有操作空间的,主要在于中国资金的意愿,但目前大家对于美国的监管审查顾虑重重,中美关系的走向又有变数,所以大家还是选择观望。今年我的业务量明显下降了,早期投资项目还是挺多的,基本就是几百万到上千万美元的规模,我想这种滞缓的趋势短期内不会改变。”孙川说。
据孙川估计,美国外商投资新政具体如何,可能至少需要12个月来厘清,“FIRRMA在八月份部分生效,后期会有新的内容不断出台,还有些部分要到2020年才能出台,CFIUS应该还需招募培训新员工,整个流程要真正执行起来的话,短期而言,美国新政要12-18个月才能最后落定。等新政明朗化后,有案例了,交易的确定性才会增强,投资人才会愿意去做较为大型的交易。交易的成本、时间长度、条款设计等等,肯定都会受到影响。”他说。
在美国阻力重重之下,中国资金看向其他地方,在技术方面欧洲尤其具有吸引力,但有业内人士指出,去欧洲并购也可能遭遇CFIUS问题。
“因为CFIUS的原因,中国对美国交易的规模和数量都发生了大幅下滑,尽管看起来欧洲从中受益,但我们要知道欧洲企业国际化的首选往往是美国市场,大规模的欧洲并购标的本身大概率会有美国业务或资产,所以建议先按照CFIUS的要求来研究相关风险,在确保没有相关风险后,再全面展开尽调,CFIUS问题一旦发生,现在几乎就是一个交易破坏者(deal breaker)。”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承志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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